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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

    凡是下列情况之一的,均作为重伤事故处理:

    一、经医师诊断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;

    二、伤势严重,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;

    三、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烧伤、烫伤或虽非要害部位,但烧伤、烫伤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;

    四、严重骨折(胸骨、肋骨、肩胛骨、腕骨、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的骨折),严重脑震荡等;

    五、眼部受伤较剧,有失明可能的;

    六、手部伤害:

    (1) 大拇指轧断一节的;

    (2) 食指、中指、无名指、小指任何一只轧断两节或任何两只各轧断一节的;

    (3) 局部肌腱受伤甚剧,引起机能障碍,有不能自由伸屈的残废可能的;

    七、脚部伤害:

    (1) 脚趾轧断三只以上;

    (2) 局部肌腱受伤甚剧,引起机能障碍,有不能行走自如残废可能的;

    八、内部伤害:内脏损伤、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;

    九、凡不在上述范围以内的伤害,经医院诊断后,认为受伤较重,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上述各点,由企业行政会同基层工会作个别研究,提出意见,由当地劳动部门审查确定。